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以及开展节约活动,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能源,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款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1影响企业决策
当企业存在减少产量、纳排污费和消减污染三种选择的时候,收取排污费可以促使企业减少产量,消减污染。
2促进污染减排技术的采用和创新
因为根据企业的排污量来征收排污费,所以企业必须考虑减少排污量,这将促使企业不断开发新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筹集环保资金
排污收费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的资金来源,可为公共环境保护设计提供部分资金,以及返还污染企业作为治理污染的专项基金。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而对于非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如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等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另外,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放水、大气、固体污染物按照排污就收费的原则征收排污费;排放噪声污染按照超标声级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排放废水和废气实行总量多因子叠加收费,即将排污口排放的各种污染物量折合成为当量值,再将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合计计算排污费。对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排污费仍然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征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而对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当量值加一倍计算征收排污费。
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针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外。
2、强制征收的原则。
3、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
4、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缴纳——不按照规定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
5、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按月征收或按季征收。
6、政务公开的原则: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告。
7、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
8、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的原则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半或免缴;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可按年度申请免缴;因实际经济困难可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缓缴。
9、“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排污费上缴财政,环保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10、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及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11、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过去30年间,我国对污染企业征收的排污费累计接近1480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返还到污染企业,作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治理污染的资金。一些专家认为,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排污费的“征收、返还”机制弥补了政府、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不足,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