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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商会

机电商会

又名: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分类: 太阳能光伏
属性: 企业
最后修改时间: 201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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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机电商会)于1988年7月成立,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全国性行业组织,现有会员3400余家。

  商会简介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机电商会)于1988年7月成立,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全国性行业组织,现有会员3400余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会的宗旨是: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该会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以服务为本、协调为重,想会员企业之所想,急会员企业之所急,努力扩大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协商共议、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机制开展工作。

  主要工作

  一、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调和指导会员守法经营。

  广泛开展调研,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会员与银行、保险公司、海关、外汇管理局、商检局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企业获得有关支持提供服务。代表会员参加国际有关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二、履行政府委托、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负责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机电产品馆的组馆工作。负责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对外投(议)标协调工作。组织专家参与政府对外援助项目中机电产品的评审工作。

  三、协调、指导----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对机电产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组织有关企业就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指控进行应诉,并开展培训,组织行业自律,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

  四、咨询、服务----为会员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

  1.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2.组织国内外市场考察、调研、推销活动和贸易洽谈;组织国外企业家、政府官员、专家等来访,并与会员进行研讨和信息交流,为国内外企业间的合作牵线搭桥。每月定期出版机电商会会刊《中国机电经贸》、《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分析资料》等刊物,以及重点市场、重点产品进出口分析专辑,免费提供给全体会员企业。编辑出版电子版《每日机电快讯》(综合版日刊和行业版周刊),通过电子邮件免费向全体会员企业发送。

  3.编辑出版《中国机电产品走向世界》系列多媒体电子出版物,并在我驻各国使、领馆商务处设立会员企业的产品样本专柜,对外宣传我国的机电产品和生产企业。

  4.开发和维护商情网、信息库,为会员收集和提供商情信息。

  5.为会员提供各类有关政策、法律、业务等方面的咨询。为会员举办各种方式的国内外培训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智力支持,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素质。由机电商会及其5家兼职副会长单位共同推出的国内首家机电国际贸易领域专业B2B电子商务网站---中国机电贸易网为机电商会会员企业提供以下无偿服务:供求信息及企业资讯发布、最新统计数据及分析、各国通关介绍及关税税率、各国机电行业市场状况、最新政策法规及行业动态、国内外展会信息、参加在线机电广交会和国际贸易桥活动、企业二级域名设定等。并可优惠享受网站中英文首页企业推荐和产品推荐、交易互动平台、订制市场分析报告、企业资信评估、定期采购商向发送企业、产品信息、企业网站建设、视频会议、群发网络传真、企业短信、网络800客户服务中心等有偿服务内容。

  商会章程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09年1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简称中国机电商会)。英文名称:China Chamberof Commercefor Import & Exportof Machinery & Electronic Products,缩写:CCCME。本团体域名为:www.cccme.org.cn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进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及投资等相关活动,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及投资的健康发展。本团体要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2号楼9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积极推进机电产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协调解决相关纠纷,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三)建立健全行业及产业保护机制,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就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指控进行应诉;参加国外对我出口产品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应诉工作;协助会员企业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工作;为会员企业提供涉外法律咨询和援助。

  (四)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并对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建立和发展互联网站、信息库,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出版刊物,对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有关国家贸易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向会员提供服务。

  (六)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同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等组织的联系,主办或参与有关国际性会议,交流信息,不断拓展业务合作关系。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专业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组织商务考察和对口贸易洽谈,开展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受政府委托及授权,开展行业监督、检查、认证、许可等相关工作;提供公信证明、参与制定和修改本行业的相关标准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国内外各种适合会员企业需求的培训和研讨,提高会员企业的整体素质。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会员要求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投资、科研、贸易服务或相关活动。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团体办事机构进行审核,并报下次理事会确认;

  (四)符合入会条件并交纳入会费后由本团体办事机构予以登记;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团体帮助和支持;

  (七)举报违法和违反本团体章程、损害国家和本行业利益、侵犯会员正当权益的行为;被举报者有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自觉接受本团体的业务协调。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授权办事机构吸收企业入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主持常设机构日常工作,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财政补贴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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