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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

分类: 节能环保
属性: 产品
最后修改时间: 2014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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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用水单位,必须向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查批准,获得取水许可证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取水的制度就是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是我国用水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用水管理制度,如前苏联、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德国、英国。根据我国《水法》规定,取水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小,它只限于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用户,而对于使用自来水和水库等供水工程的,在江河、湖泊中行船、养鱼的,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对违反取水许可有关规定的,批准取水申请的机关有权撤销其取水权,并收回取水许可证或其他形式的取水批准文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协调和平衡水资源供求关系,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的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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