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各国政府的重视。税收作为政府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饱受环境问题的困扰,率先尝试将税收用之于环境保护,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鉴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世界银行的有关专家建议发展中国家“针对环境的破坏征收环境税”。实际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将保护环境作为其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一个以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为政策目标的新的税收类别——环境税收正在悄然兴起。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税,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
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助性内容而存在,配合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的。
补偿成本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
财政功能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
可持续发展战略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
一般认为,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1877~1959)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中,最早开始系统地研究环境与税收的理论问题。
庇古提出了社会资源适度配置理论,认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等,那么该种生产要素在各生产用途中的边际社会纯产值都相等,而当产品的价格等于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生产要素耗费的边际成本时,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达到了最适宜的程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达到资源利用的最优状态,因此政府就应该采取征税或补贴等措施加以调节。
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这两种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可能非常大,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只能由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
这种纠正外部性的方法被后人称之为“庇古税”(Pigovian Taxes)方案。假定Y商品的生产对其他产品存在负的外部性,那么其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以PMC和SMC分别表示生产Y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假定该商品的市场需求所决定的边际效益为MR,那么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PMC=MR所决定的Qp,而社会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所应该有的产量则是由SMC=MR所决定的Qs.两者间的差异 可以通过政府征收税收(比如消费税等)加以弥补,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
改革要求
最优选择
任何一国在税制建设中,总是希望能实现最优税制结构(Optimal Taxation),这一结构是公平和效率兼顾并重的均衡结构。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并不存在一个既成的最优税制,人们更多的是接受既定的一个次优选择,并不断地追求税制结构的最优化。
税制最优化的可行性取决于决策者的意志和制度转换成本等因素。政府在税制最优化的进程中扮演了决策者,而政治市场上的决策者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方,受制于作为制度需求方的选民(纳税人)的偏好,因为政府的再次当选需要得到选民的选票。
如果税收制度转换成本太高,政府考虑到各种纳税人群体的利益,就不会轻易改变现有税制的整体结构,突破纳税人群体间的现存利益格局,实施强制性的税收制度变迁。但是对最优税制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又促使税制供给方的政策决策者寻找一种渐进的,温和的税收制度变迁方式作为替代,以不断完善现有的次优税制结构。
次优选择
既然现有税制是一个次优选择,那么它就必然存在税收扭曲效应。比如:如果一个税制整体累进程度太高,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对生产者自由的干预过甚,抽取了高收入阶层(其中许多是企业家)过多的经济剩余,扭曲和妨碍了经济激励机制的运作,最终会导致纳税人工作积极性下降,也就是产生以闲暇或者减少工作努力来替代工作、投资和创新的替代效应,从而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
这些措施的实行,一方面为政府筹集了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绿色收入,另一方面又有效减轻了现存税制的扭曲效应,推动了税制的优化进程。
中性原则
一般而言,税收引起的价格变化的总负担,并非简单的等同于所征收税款的绝对额。在现实中,征税常常带来纳税主体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的扭曲,干扰资源的配置。当这种扭曲超过一定限度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减轻或逃避其税收负担,这种状况被称之为税收的“额外负担”。
当然,征税的过程也同样会带来纳税人的“额外收益”,对经济产生良性刺激。因此,检验税收经济效率的标准,应当是本着税收中性原则,达到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税制设计
在环境税制的建设和设计时,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积极借鉴这几年来国际上已经成熟的经验,探索一条适合中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特点的环境税制改革之路。比如,在发挥环境税制倍加红利对经济结构优化作用的同时,要考虑中国就业压力巨大和社会收入分配不均衡的实际国情,适当发挥其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效用。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中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通过开征环境税来筹措专门的环境保护费用固然很重要,但更应该重视发挥环境税的倍加红利作用,在运用经济手段消除外部不经济的同时,也应该利用税收工具刺激外部经济,减轻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因此,环境税制的完善过程不能脱离本国的国情。不切实际的高标准环境税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导致环境保护水平的下降。环境税制的建设还应该与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发展进程相协调。
环境税法律制度作为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重要制度,源起于对各种环境问题根源的深刻揭示与反思求解,正式诞生在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战略背景下,体现了用税收手段来促进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思维。环境税最早实施于OECD国家中,尤以北欧国家为典型代表,并逐渐形成了世界范围内的“税制绿化”现象。
经过较长时期的发展,环境税已经演进成为比较成熟的一项法律制度。并且,在全球性环境危机步步紧逼的形势下,环境税法律制度正处于蓬勃发展中,其重要性也在不断彰显。
中国当前也正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已达致十分紧张的程度。然而,在国外取得良好效果的环境税,在中国还处于刚刚开始尝试、尚未有效加以利用的状况。
如何运用环境税这一手段来保护环境、实现环境与发展的均衡协调,已成为中国环境法和税法发展的时代性主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公平原则
从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知,庇古税方案通过以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途径来维护社会经济中的公平原则问题。而公平原则也是设计和实施一国税制时首要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它往往成为检验一国税制和税收政策优劣的标准。所谓税收的公平原则,又称公平税负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且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 公平原则也是建立环境税的首要原则。
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决策选择和行为实施会产生外部性,高消耗、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发展,降低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和生态效率,而这些企业未付出相应的成本,也就是说其税收负担和自身的经济状况并不吻合,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因此,各国环境税大多以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政策目标。
效率原则
具体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将围绕经济效率展开讨论。
一般而言,由税收价格变化引起的的总负担,并非简单的等同于所征收税款的绝对额。在现实中,征税常常带来纳税主体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的扭曲,干扰资源的配置。当这种扭曲超过一定限度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减轻或逃避其税收负担,这种状况被称之为税收的“额外负担”。当然,征税的过程也同样会带来纳税人的“额外收益”,对经济产生良性刺激。因此,检验税收经济效率的标准,应当是本着税收中性原则,达到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环境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这必然会影响污染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变其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评估本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环境税也对其他企业的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产生了影响。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谌日前表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并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机关由环境保护部门改为地方税务机关。要继续完善和落实支持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调整完善消费税制,研究将电池等高污染、高能耗产品以及非营运飞机等高档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要推进资源税改革,将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其他矿产资源等提高从量计征税额,并适时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从非环境角度看,如果原有税制结构不是最优的话,那么环境税的开征也许可以减轻税制的整体负担。关键在于要促使税制沿最优化方向改革发展。
1.对生产投入要素的影响。自然环境属于公共消费品,但同时它也可以被看作是用于生产的公共投入品。比如:一个更好的空气和土壤环境可以获得更多的农业收益;而一个低污染环境可能提高人的身心健康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劳动力生产要素。而环境税的征收,在为治理环境污染、开展环境保护筹集了一笔专门性收入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更洁净的自然环境,间接提高了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土地要素等的投入质量,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2.和现有税制的互补效应。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并不总是一致的,这就可能存在环境质量这一公共产品的过量供给,但又不能像私人产品那样得到必要的补偿。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而言,可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更高,而政府对环境质量的提供又是同一的,于是低收入者就获得了更高的效用满足而不必为之支付更多的费用。就此而言,一个较高的环境税是对一个低累进税制的有效补充,它实际上是弱化了税制对劳动的扭曲作用,因为它对劳动征收的边际税率实际上是降低了,是在激励人们提供更多的劳动。
3.对增加社会就业的影响。欧洲各国征收环境税的最初考虑是为了增加就业。政府可以通过高额的环境税弥补工人的实际收入损失,因为环境税和对劳动的课税不同,不仅劳动者而且非劳动者的收入也要负担环境税,政府把来自于那些非劳动者的征收所得向全体劳动者做了再分配。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劳动力供给的相应增加。所以,一个更好的环境质量是和更高水平的就业量相伴的。
4.税负在不同收入者间的再分配。欧洲对倍加红利的关注导源于大量的自然性失业的存在。但环境税对失业者和就业者的影响有什么不同?通过更进一步的分析,失业者并没有从降低对劳动所征税收中受益,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这项税收负担,因此,环境税实际上是把税收负担从就业者转嫁到了失业者头上。由于税收制度、社会保障金、价格补贴收入等的交互作用使得低劳动技能者所面临的有效税率特别的高,于是税收负担又从高劳动技能者转嫁到了低劳动技能者。
5.环境税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从上一部分的分析可知,由于环境税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刺激劳动者提高自身的技能,以便在税负转嫁中处于有利地位,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劳动力素质的整体提高;环境税对污染的惩罚性措施强迫企业去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主动享有环境税的优惠措施;原有的税制不是一个最优的税制,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税制的分配效应,而环境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施,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6.其他。环境税可以通过降低原有税制的扭曲效应来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但政府出于公平分配的考虑不会单纯地以提高税制的有效性为目标。实际上,分配问题是倍加红利的核心所在。如果不考虑分配因素,也就无所谓税制的扭曲作用了,因为政府可以通过比例税的征收来满足他们的收入需要。比如:对非劳动的高收入者而言,如果他们为污染消费支付了很高的税负,但却没有从较低的劳动税收收入或者更高的名义转移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可能会引起他们的逆向选择,抑制他们的创新动力。
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污气排放
主要表现在:
一是经济结构粗放,外延式扩大再生产使得资源利用率低,大多数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落后,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增长迅猛,严重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
二是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而未得到妥善处理,造成城市的环境污染;
三是过度采伐、放牧,破坏了植被资源,造成生态恶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北京的沙尘暴现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环境税收入会随着开征时间的持续呈倒U形结构。中国建设环境税制决不能以增加收入为根本出发点,环境税制的政策目标只能是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该目标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从环境税中所得收入必然很小,这也是符合环境税立税宗旨的。
所谓倍加红利(Double Dividend),是指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所获收入可以用来降低现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产生的扭曲,获得倍加红利。
即一方面通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加强污染治理,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是由征税获得的净经济效益,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个人财富、GDP总值以及持续的GDP增长等。
在建设环境税制进程中,更重要的是要发挥环境税本身固有的倍加红利作用。通过对原有税制扭曲效应的纠正,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保持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环境税的刺激经济主体行为的外部正效应的作用。比如在解决中国企业经济结构粗放、资源利用率低这一最大也是最关键的环境问题时,可以通过税率结构设计上的技术性处理,引导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最终达到增加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企业利润率的目的。
国外
欧盟废气和大气污染税
对废气征税较常见的有对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税、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税。以二氧化硫税为例,美国已在70年代就开征了二氧化硫税。根据其《二氧化硫税法案》的规定,二氧化硫的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征税15美分;达到二级标准地区按每磅硫10美分征税;二级以上地区则免征。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瑞典、法国等国也征收了二氧化硫税。
废水和水污染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许多国家都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如德国从1981年开征此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一年的污染负荷)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税率。
又如荷兰按“人口当量”(相当于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数量)征收的水污染排放费也属水污税性质。 固定废物税。固定废物按来源可分为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各国开征的固定废物税包括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等。
意大利
意大利1984年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对所有的人都征收,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 噪音污染和噪音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和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或动物的正常生活的一种现象。噪音税有两种:一是固定征收,如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机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税款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费用;二是根据噪音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如日本、荷兰的机场噪音税就是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2]
主要包括森林砍伐税等,法国在1969年开征此税,规定为城市规划或工业建设目的而砍伐森林的,每公顷缴6000法郎的税;其他情况每公顷缴3000法郎的税。比利时1993年通过的“生态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生态税,适用于饮料包装、可处理的剃刀和照相机、农药、纸张及电池等产品。
发达国家典型的环境税主要有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 。
加拿大
加拿大对一次性固体饮料容器征费并收取押金。在销售饮料时,向消费者征收环保费并收取一定的押金。每个瓶子的征税额度从0.05~0.30加元不等,到归还空瓶时退还押金,环保费留存,用于对一次性饮料容器的处理。这种措施减少了乱扔饮料包装现象,保护了自然和能源,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容器的使用和废物的产生。因为使用空调时会污染环境,而清除这部分污染是需要花钱的。
因此在购买空调时,购买者必须交一部分额外的环境税,每一台空调的价格都已经包含了环境税。谁造成的污染谁出钱来清除,这是很合理的。在加拿大联邦税法中,有些规定鼓励纳税人投资用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与设备。对这类项目的成本可适当抵扣收入,对节约能源、减少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以减少企业纳税。
爱尔兰
爱尔兰政府为遏制塑料购物袋的疯狂使用,减少白色污染,对每一个塑料购物袋征收相当于13美分的税。所收资金全部交由新成立的环保基金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实践表明,这种做法对遏制白色污染非常有效,塑料袋使用量骤降了90%。同时,该税收还为爱尔兰的环保项目筹集了一笔可观的资金,国民环境意识也因此得到提高。
芬兰
芬兰政府准备用3年时间将垃圾税提高近1倍,以减少全国的垃圾量。根据这一计划,芬兰政府将每吨垃圾征收的税额从15.14欧元增加到23欧元。到2005年,每吨垃圾税将增至30欧元。根据有关部门规划,到2007年,传统的倾倒和掩埋垃圾的方式将被彻底放弃,各种垃圾都将被最大限度地利用,剩余垃圾也都会作为燃料生产热能。
中国香港
2007年5月下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保护署公布塑料袋税建议方案。方案提出,为保护环境,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量,香港政府拟开征购物塑料袋税,此税最快年底实施,香港市民届时在超级市场或便利店等购物,使用每个塑料袋需缴纳0.5元港币税款。该税款由店铺负责代收,每季度向政府上交,如果店铺违规,私吞税款或为避免生意受影响而代客缴税,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香港环保署将成立小分队突击巡查店铺。对于拒付塑料袋税的市民,“等同于买东西不付钱,店铺可报警处理”。
美国
1971年,美国国会引入一个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向环境排放硫化物征税的议案,并在1 987年建议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税。自此以后,美国政府逐步把税收手段引进环保领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主要有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汽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和费用(如卡车、拖车消费税,轮胎税等)、开采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费)、二氧化硫税、环境收入税等,还有较多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从征收管理看,美国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非常严格。它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财政部,财政部将其分别纳入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转入下设的超级基金。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环境保护主要涉及空气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岸海洋环境保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土地森林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等,其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海岸海洋环境保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土地森林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为保护海洋环境,澳大利亚政府对远洋捕鱼给予税收优惠。1997年,澳大利亚通过了《所得税估算法案》,和322个农场主签订协议,通过减免农场主所得税,促使农场保护树木(植树、不伐树)和水资源,保持生态不平衡。
澳大利亚政府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旅游企业保护森林,进行环境治理,如收集垃圾等,政府对其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通过减免所得税的形式,鼓励个人、法人节约用水、有效用水。此外,为减少环境污染,政府还向法人和个人开征了具有准税收性质的垃圾费和水处理费。
垃圾费和消息理费属于地方政府(市)收入,各地政策不尽相同,有的以房产的价值为缴费依据,有的以房产的面积为缴费依据,有的以其他方式征收。如布里斯本市,以垃圾桶的数量征收垃圾费,商业单位以厕所数量和用水量征收水处理费,工业单位以厕所数量和废水量征收水处理费,个人以家庭为单位收取固定费用。
荷兰
荷兰在世界上以环境优美著称,是OECD国家中环境税开征较早的一个国家。荷兰环境税大都属于特定目的的税收,特点是以小税种为主,各种环境税的税率规定得十分明确和详细,税种繁多并且深入到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荷兰环境税制的完善和迅猛发展,环境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加大,从1 996年的1.22%已上升到2004年的14%,占GDP的3.5%。同时,荷兰环境税大都是专门目的税,所以其税收收入大都作为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另外,荷兰在制定环境税时充分考虑到对同一种产品的不同消费行为征税将对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大都对影响环境不大的行为作出一些减免税的规定,较好地发挥了保护环境的功能。
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种主要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超额粪便税、狗税等。从实践看,该国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收目的和条件方面的不同,在环境税的征收管理上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灵活性,并充分协调了税务部门和各环境、资源部门的配合,保证了荷兰环境税征收的高效率。
波兰
波兰从1970年开始设立环境税与资源税,当时的目的是为了激励污染者调整其行为。但由于开始时税率较低,特别是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消费对价格信号的反应都很微弱,环境税并不能通过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更多的是发挥了为环境投资和污染削减项目筹集资金的作用。其后,在1989年、1990年和1992年,又对环境税进行了改革,税率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征收系统也得到了加强。 环境税是指对环境保护有积极影响的环境税费。环境税的概念可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三种。
狭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就是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而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中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是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环境容量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这种观点认为,环境税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税和环境容量税。
广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环境税不但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手段。
中国
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农业部今日联合发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数据显示,2007年度全国废水排放总量2092.81亿吨,废气排放总量637203.69亿立方米。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说,关于环境税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境部一直在进行研究,已经有了一些基本的考虑。这次普查将会为研究环境税提供更好的数据支持。
两年多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工作机构的共同努力,共动员57万人,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较圆满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普查任务。这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进一步摸清了我国四大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初步建立了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污染源的管理及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奠定了基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以及制定“十二五”环保规划提供了丰富的基础信息。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及各界的广泛参与,进一步提高了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说,污染与经济发展在学术界里被认为是有一个曲线的关系,根据发达国家走过的路子看,人均8000美元的时候,污染达到峰值,之后开始下降。由于中国走的是不同于发达国家走过的经济发展的路子,所以中国有可能在人均3000美元的时候将出现峰值,之后开始下降。
方案出炉
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而国际舆论对我国节能减排的压力也在进一步加大,环境税出台的时机、背景和内外部环境终于成熟。
2008年初,我国相关部委即开始联手研究环境税开征工作。2010年7月,环境税征收方案初稿已经出炉,2013年开征的时间表也已经初步确定。
根据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征资源税前,相关部门在讨论一致后,会先选择部分重点城市进行试点。据悉,江西、湖南、湖北等省市都可能成为环境税试点地。试点方案成熟后,将加快环境税立法的推进。
权威人士表示,环境税初稿在形成前,共有三个备选方案。而最终方案的中选是由于其设计原理更接近环境税的本质:将市场主体的环境污染成本消化到市场价格之中,即把成本变成税率,最终实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目的,同时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
实施时间
2010年8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表示,环境税研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部将向国务院提交环境税开征及试点的请示。
至于环境税实行的具体时间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曾提出了分三个阶段推进的中国建立相关环境税制路线图和具体时间表。
第一阶段,用3~5年时间,完善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其他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尽快开征独立环境税,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废水排放都将是环境税税目的可能选择。
第二阶段,用2~4年时间,进一步完善其他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和税收政策。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如果环境税没有在第一阶段开征,需要在此阶段开征。
第三阶段,用3~4年时间,继续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结合环境税税制改革情况,进行整体优化,从而构建起成熟和完善的环境税制。
同意征收
我国环境保护制度虽然对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专门的环境税法,发挥环境税对减少环境污染、改善自然生态、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社会和谐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
财政部相关部门赞同代表提出的适时开征环境税的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保部等部门研究开征环境税方案的同时,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抓紧环境税法的论证评估工作,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环境报告
2014年5月15日发布的《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4)》指出,中国要根治雾霾问题最快至少需要15-20年左右,建议适时开征环境税,用经济手段治理雾霾。该报告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日本名古屋大学共同创办的国际低碳经济研究所主持编写,并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于5月15日在北京科博会平台上发布。
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自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本世纪80代被明确提出以来,至今已发展成为比较整的理论体系,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联合国于1992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程》等重要文件,确定了全球性可持续发战略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很多国家也相继定出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由于环境的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问题是无法靠市场本身来解决的。因为市场并非万能的,对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诸如环境保护等“外部性”问题,它是无能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完全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他们往往既不从全局考虑宏观经济效益,也不会自觉地考虑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
因而,那些高消耗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对此,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首先,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保护环境的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税收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则。但是,如果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
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 由此可见,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需要。环境税收的产生,既是源于人类保护环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活动主体所拥有的独立经济利益和独立决策权利又是环境税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环境税收首先诞生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环境税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经济手段,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经实践表明环境税保护环境的有效性。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纠正市场失灵和调节经济人行为,引入税收政策控制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排放和包装材料、电池等产品的消费,开征了各种细化的环境税。借鉴国际经验,在中国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将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未来环境税的主要实施路径是将排污费等改为环境税,而且肯定会提高税率,不然以现在的排污费标准,直接改环境税就没有意义了。”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说:“由于工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废渣,所以大规模的环境税征收对工业的影响较大,其中重工业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受冲击更大。征收环境税将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可以增加企业成本和环保投入,用市场化的手段倒逼,淘汰一些环保意识差的企业,减少政府用行政手段强制关停的阻力。环境税开征是从经济手段督促企业环保,政府应做的是切实保障环境税的合法性、强制性,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环境税的征收。”侯宇轩认为,那些无法负担额外环保成本的企业将面临危机。